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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出生3-15天內,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出生醫學記錄單》,到新生兒出生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2、鄉鎮以下出生的新生兒,可以由新生兒出生地的鄉衛生院婦幼醫生在新生兒出生的一個月內,統一到縣衛生局或婦幼保健機構代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凡在醫療機構,保健機構出生的嬰兒持接生單位證明,帶父母身份證到婦幼保健站辦理出身證明。
4、凡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分娩的嬰兒持接生人員的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及接生情況證明,或嬰兒父母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父、母雙方 身份證到婦幼保健站方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5、不論在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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